臺灣世界友好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臺灣世界友好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團結和聯合全世界各類型產業,加強與台灣及
           海外友好地區的文化、教育、醫護、科技、經
           濟交流與合作。
           提升台灣在世界外交、經貿、文化、醫護等領
           域的地位和形象。積極參與並支持促進世界友
           好及互惠之合作交流。慈心為懷,保護地球生
           態環境,關心和關注婦女兒童等公益事業,增
           添生命的希望,發展全人類健康事業與無國界
           的慈善公益活動,進而使台灣在世界的舞台上
           繼續發光、發熱,再創台灣奇蹟的盛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
      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世界性社會服務與醫護義診救助活動。
二、舉辦世界性醫護、醫藥及健康產業發展與慈善公益活動。
三、計畫與全球的醫藥科技組織舉辦學術互訪交流。
四、計畫與全球的醫護衛生組織進行學術參訪交流。
五、舉辦世界科學一體的教育、扶貧、育才等活動。
六、舉辦世界產業經貿及文化教育之交流。
七、舉辦世界各類專業人士講習訓練、座談演講、文藝展覽與公益活動
  等。
八、舉辦世界各類產業相互參訪與技術研討。
九、舉辦世界各類產業之國際會議與工商展覽會。
十、舉辦世界各類產業經濟提升與發展之各類聯誼活動及會議。
十一、協助全球各類學術與商務資訊相互交流。
十二、協助政府促進海峽兩岸民間之交流。
十三、協助政府發展農業、防荒漠化及工業污染之高科技綠能產業。
十四、編印發行會刊、電子報,報導世界慈善、文化、教育、環保、經
   貿及醫護
   交流活動與未來科技發展趨勢。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
      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申請資格如下:
      一、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興趣
             並願意參與國際各類慈善公益與文化交流
             之志工事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通過後,為一般會員。
      二、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興趣
             並願意參與國際各類慈善公益與文化交流
             之事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
             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
      四、名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實際
             參與國際各類慈善公益與文化交流之慈善
             公益團體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後,為名譽會員。
      五、團體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
               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團
               體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正式會員、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
      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一般會員、名譽會員
      、團體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
      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
      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
      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
      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
      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
      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
      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
        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
      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
      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
      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可指定副理事長若干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
      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
      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
      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
      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顧問
      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
      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
      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
      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
      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
      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
      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
      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
      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監事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監事代為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五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一萬五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五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一萬五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
      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
      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上述資料,應同時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11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
      過。
      報經內政部101年12月05日台內社字第101036612號函
      准予備查。